【皮卡網 政策】近日,北京卡友發微博稱“他的皮卡車因未按規定噴涂放大號和未按規范粘貼反光標識,被順義交警處以400元不計分的處罰”引發熱議,并@了北京交警、順義警方和知名媒體大咖。
微博中寫道:“2019年1月19日上午8時16分,車主駕駛皮卡車在北京市順義區木燕輔路因‘貨運機動車掛車未按規定噴涂放大號和載貨汽車未按照規范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的民警同志分別以200元罰款不計分,合計400元罰款不計分的處罰。”
該卡友在微博中將“2018年01月01日實施的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7.7條、第8.4.1條、第8.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到微博中,并配上了相關圖片。卡友在微博中再三強調,“我的皮卡車屬于輕型貨車類,總質量小于4500kg和我的車屬于多用途貨車,按規定不在應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之列,”為何進行處罰?向民警同志提出了質疑。
我們把視線轉移到2017年。當年10月,皮卡網獨家報道了關于“GB 7258-2017”等相關文件的解讀和報道。從文件中我們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7258-2017代替GB 7258-2012)文件第4.7.6項有關噴涂總質量及欄板高度內容公示中顯示:所有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該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
另據該文件第8.4.2項有關車身反光條標識內容公示顯示: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旅居車除外)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該文件明確釋義了多用途貨車:多用途貨車指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核定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含駕駛人)、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貨箱欄板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貨車。即我們常說的皮卡車。
由此,根據該文件的內容所示,皮卡車將不再同普通貨車一樣受管理,車身噴字、貼反光條的約束將被取消。執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
既然相關文件已經出臺,為何到了2019年我們還是能看到卡友的皮卡車,以未按規定噴涂放大號和未按規范粘貼反光標識進行處罰呢?難道這只是一紙空文嗎?皮卡網將持續關注。(圖/文 穆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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