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網 口碑心得】不久前,我們曾經報道過一起北京皮卡車主因未噴放大號和反光標被罰款的事件。經過后續了解,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已經取消了對該車主的處罰。但就在今年的2月16日,北京又發生一起因未粘貼反光條被處罰的事件。
該微博博主發文稱:2019年02月16日下午15時55分,北京市一駕駛某某牌多用途貨車的車主在北京市昌平區G6輔路昌平西關環島因“載貨汽車未按照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的民警同志處以200元罰款不計分的處罰。
從處罰的依據來看,這臺皮卡明顯是因為沒有貼反光條而遭受處罰。處罰依據是《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對于這點,皮卡網曾多次報道:在2017年10月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代替GB7258-2012)文件的第8.4.2項有關車身反光條標識內容公示中明確說明: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旅居車除外)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而且在文件里還明確說明了一下多用途貨車的定義:指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核定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含駕駛人)、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貨箱欄板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貨車,這也就是我們常見的皮卡。所以,常見的皮卡車型已經不屬于需要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類別中,此次事件中的皮卡也一樣。該文件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從整個事件來看,交管部門的處罰是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做出的,所做出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代替GB7258-2012)文件中對貨車有了更多的細化,皮卡不用再貼反光條也是有法可依的。所以這兩個規定的標準不一樣,才是此次事件最關鍵的地方。
今年的兩會即將在下月召開,我們衷心的希望能夠對這兩個規定進行統一化,也能避免再次發生這種標準不一樣導致的事件。不過從博主后續的消息可以看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已向當事人道歉并做出了取消罰單的決定,執法部門還是很人性化的,也避免了卡友的損失,這種做法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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